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电商的税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跨境电商的税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免税为经海关批准享有限额及名单内商品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全免的优惠;跨境电商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四八新政后需按照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模式缴付税费,两者在税收结构上有较大不同
答:跨境卖货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选品、市场研究、供应链整合、跨境物流、支付方式、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
解释:
1. 选品:根据市场需求和目标客户群体进行产品筛选,挑选有竞争力和符合当地法规的商品。
2. 市场研究: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文化、消费习惯和市场环境,以便制定合适的市场策略。
3. 供应链整合:与合作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运营效率,优化产品价格和库存管理。
***10和9610是跨境电商的两个税收政策。主要区别如下:
1.商品适用范围不同:***10和9610都是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但是***10只适用于B2B模式,即海外商家向中国企业销售的商品;而9610适用于B2C模式,即海外商家向中国个人销售的商品。
2.税收政策不同:***10和9610的税收政策不同。***10的税率是3%,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的货物及其应税价格;9610的税率是直接按照综合税率征收,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的个人物品。
3.税收主体不同:***10和9610的税收主体不同。***10的税收主体是进口跨境电商企业,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9610的税收主体是海关,海关在货物进境时就直接征收相应税费。
海关总署关于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_a***_]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跨境电商的税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电商的税务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lexnet.com/post/33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