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电商发货确认收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跨境电商发货确认收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家“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具体操作是:在系统上建立一个虚拟客户,就叫"旗舰店",然后把每月发货的订单按品项汇总,月底时做成一张发货单来确认收入(运费也是要确认在收入里的),成本就是这张发货单上的品项的成本,对应结转就好了。当月收到的退货就冲减当月的收入。
在系统上确认收入后,就形成了"旗舰店"这个客户的应收账款,然后每月导出支付宝月度对账单,汇总整理后,实际的收款额就做收回应收款。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
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先做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以***入帐,待收到货款后确认为收入,现收到的货款挂在其它应付款里,收回货款后再冲回,不应做预收帐款,因为预收到货款时货物是还未发出的,而你方货物已发出了
可以的,税法规定,凡发票已经开具的,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收上都要按规定做收入处理,并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在会计中可能会引起业***益的增加。其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即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
开票时间与发货时间存在差异,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那么,其中是否存在陷阱呢?我们来分析一下会计和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区别: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开的收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待发货时再确认收入。
第二种情况,如果开出增值税***,尽管没有发货,也必须确认收入。
因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一种情况,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所以,增值税的收入在开票时即已确认。
感谢邀请:
货物还没有发出,就开***。从道理上来说,是不合规的,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比较多。
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6〕22号】文件,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销项税)
明年2月份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跨境电商发货确认收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电商发货确认收入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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