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电商通关模式9610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跨境电商通关模式9610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为了方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一种专为跨境电商服务的出口监管模式。
2014年海关总署推出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后,由于各种原因全国只有少数口岸在实施。直到2017年3月份开始,全国各个口岸才陆续正式开通“9610”,并用这种“9610”监管模式清关出口货物。
9610模式下的B2C出口流程为国外买家网上购物→订单付款→清单核放→买家收到货物→汇总申报。在操作层面上大致分为5步走。一是数据对接,杭州海关、电子口岸业务备案数据对接。
企业正常走货,将订单、物流等信息上传快速通关;再进行报关,可委托报关行、整理相应资料报关;去外管局然后办理结汇手续;最后整理相关材料去国税申请退税。
扩展资料:
海关代码“9610”特点
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21天报一次;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交易,并***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区别就是“9610”是企业至个人的B2C模式,海关只需对跨境电商企业事先报送的出口商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
而“***10”则是企业至企业的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Business To Business)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区别在于
1.报关件96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交易,并***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简单而言,"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2.报关件***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本次新增代码“***10”,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简而言之,"***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之间的交易。
9610,不是银行的,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交易,并***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跨境电商通关模式9610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电商通关模式9610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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