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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广东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研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东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东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定义?
  2. 跨境电商引入中央监管结算仓模式,有何创意?
  3. 跨境电商规则体系与管理?

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定义?

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意思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境外企业达成交易以后,通过跨境物流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者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

跨境电商引入中央监管结算仓模式,有何创意

跨境电商最新引进的“中央监管结算仓”模式的出现,将确保国内消费者能够买到有品质保证的跨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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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渠道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因素,跨境电商交易中***冒伪劣商品的问题日益凸显。

不同于以往跨境电商C2C(个人客户对个人客户)、B2C(企业平台对个人客户)以及B2B2C(企业平台对企业平台对个人客户)等模式,中央监管结算仓创新地引入大型央企,并着力加强***监管,形成G2B2C(***央企对企业平台对个人客户)的生态链,保证并提升跨境交易产品的质量;同时通过G2G(***对***)的监管采购模式,有效解决影响跨境电商的话语权与定价权的问题。

跨境电商规则体系与管理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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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 二、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监管场所: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监管场所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业务。 三、监管场所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监管场所的货物。 四、监管场所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监管场所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五、监管场所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帐管理系统。

六、监管场所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七、监管场所经营企业负责人和监管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八、监管场所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九、 监管场所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十、 监管场所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监管场所内的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十二、当***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东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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